安徽開展省級綠色礦山遴選工作 剩余儲量可采年限不得少于三年
近日,為加快礦業轉型升級與綠色發展,持續推進綠色礦山創建,安徽省自然資源廳公布了《關于開展2021年度省級綠色礦山遴選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申報礦山應持合法有效的采礦許可證等證照,且為正常運營的獨立礦山;近三年未受到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部門的行政處罰或處罰已整改到位;未被列入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示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名單;礦區范圍未涉及生態保護紅線、各類自然保護地和風景名勝區;剩余儲量可采年限應不少于三年。
與此同時,根據文件顯示,遴選分為礦山自評、審核評估、實地核查、網上公示以及省級復核5道程序。在此過程中,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嚴格把關,落實責任;加強監督,嚴格管理,各市請于10月底前完成申報工作,并將遴選名單及實地核查情況等材料(附電子版)報送安徽省地調中心。
各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加快礦業轉型升級與綠色發展,持續推進綠色礦山創建,現就開展2021年度綠色礦山遴選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條件
(一)按照《關于加快建設綠色礦山的實施意見》(國土資規〔2017〕4號)、《安徽省綠色礦山建設工作方案(2017-2025年)》(皖國土資〔2017〕200號),以及《非金屬礦行業綠色礦山建設規范》等9項行業標準和《露天開采非金屬礦綠色礦山建設要求》等4項地方標準等要求進行申報。
(二)申報礦山應持合法有效的采礦許可證等證照,且為正常運營的獨立礦山;近三年未受到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部門的行政處罰或處罰已整改到位;未被列入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示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名單;礦區范圍未涉及生態保護紅線、各類自然保護地和風景名勝區;剩余儲量可采年限應不少于三年。
二、遴選程序
(一)礦山自評。礦山企業對照綠色礦山相關標準和建設要求開展自評,形成自評估報告,經縣(市、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初審后報送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二)審核評估。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審核相關材料并組織第三方評估。以政府購買服務或者委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作為評估機構,也可以自行組織專家組成第三方評估專家組,對擬申報的礦山進行實地評估(專家不少于5人,應具有地質、采礦、環境等相關專業,且熟悉綠色礦山建設相關標準和政策),形成第三方評估報告。
(三)實地核查。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采取明查暗訪等方式對第三方評估合格的所有礦山開展實地核查。
(四)網上公示。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通過網絡、報紙等媒體,公示遴選申報結果。
(五)省級復核。省自然資源廳采取實地抽查或網上核查等方式開展復核,對復核合格并經公示無異議的,正式納入省級綠色礦山名錄。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各地要加快推進綠色礦山建設,引導礦山企業積極爭創省級綠色礦山。要強化組織領導和必要的工作經費保障,嚴格按照綠色礦山申報標準和程序,扎實開展遴選工作。
(二)嚴格把關,落實責任。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按照申報要求嚴格把關,認真做好材料審核和實地核查工作。
第三方評估機構及專家要堅持“實事求是、公平公正”原則開展實地評估,不得參與礦山自評估報告編寫,評估前后一年內不得與礦山企業有關聯業務往來,禁止以任何形式收取礦山企業費用和利用評估謀取不正當利益,對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嚴重違規行為的,予以通報,評估結果不予認可,且三年內不得在自然資源領域內從事相關評估或評審工作。
(三)加強監督,嚴格管理。各地要將綠色礦山創建作為礦產資源日常監管中的一項重要任務,在采礦權出讓公告及出讓合同中明確綠色礦山創建相關要求及責任,約定期限內未完成綠色礦山建設任務的礦山將按程序列入異常名錄,限制其采礦權延續、變更等。
各市可結合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示實地核查工作,對已納入名錄的礦山建立重大事件申訴-回應機制,按年度開展專項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30%,對不符合標準且整改不到位的要及時上報,并提出調整名錄的建議。
(四)請各市于10月底前完成申報工作,并將遴選名單及實地核查情況等材料(附電子版)報送省地調中心。
來源:砂石數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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