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管理辦法》解讀
發布日期:2018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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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修訂發布了《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于2018年7月1日起施行。現就《辦法》的修訂背景和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現行《辦法》自2012年7月1日施行,對規范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管理,保障港口岸線資源的合理開發與利用,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放管服”改革工作的總體部署,著力精簡審批程序、減少申報材料、加強信用管理、提升服務水平,推動交通運輸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取得更大成效。經商國家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決定修訂完善《辦法》。
二、主要內容
(一)取消港口岸線使用證。
現行《辦法》規定,被批準使用港口深水岸線的建設項目,應當在取得審批、核準文件后,領取港口岸線使用證。為精簡審批程序、減少申報材料,新修訂的《辦法》不再要求項目建設單位領取港口岸線使用證,相應刪除涉及港口岸線使用證的相關條款。
(二)完善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相關制度。
現行《辦法》規定,批準使用港口岸線的建設項目,應當在取得岸線使用批準文件之日起兩年內開工建設。逾期未開工建設,批準文件失效。為提升管理服務水平,新修訂的《辦法》明確需要延期開工的建設項目,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六十日前報原批準機關審批;延期申請只能申請一次,延期時間不超過兩年。
(三)明確事中事后監管和信用信息管理要求。
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要求加強重點領域信用記錄建設,完善行業信用記錄和從業人員信用檔案。新修訂的《辦法》強化事中事后監管、推進信用體系建設,要求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加強港口岸線使用情況的事中事后監管,并按照規定將有關信用信息納入相關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三、有關要求
各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要認真學習、準確理解《辦法》的主要內容和最新要求,重點做好如下工作:
一是采取多種形式對《辦法》廣泛開展宣貫。指導有關從業單位和項目建設單位準確把握《辦法》在精簡審批程序、減少申報材料、加強信用管理等方面的重要變化,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切實提升管理服務能力和水平。
二是嚴格貫徹落實《辦法》有關要求。加強依法履職和行政能力,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嚴格保護港口岸線資源,對未批先建等行為依法依規嚴肅處理,把《辦法》的各項制度、要求落到實處,推動我國經濟實現高質量發展。
一、修訂背景
現行《辦法》自2012年7月1日施行,對規范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管理,保障港口岸線資源的合理開發與利用,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放管服”改革工作的總體部署,著力精簡審批程序、減少申報材料、加強信用管理、提升服務水平,推動交通運輸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取得更大成效。經商國家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決定修訂完善《辦法》。
二、主要內容
(一)取消港口岸線使用證。
現行《辦法》規定,被批準使用港口深水岸線的建設項目,應當在取得審批、核準文件后,領取港口岸線使用證。為精簡審批程序、減少申報材料,新修訂的《辦法》不再要求項目建設單位領取港口岸線使用證,相應刪除涉及港口岸線使用證的相關條款。
(二)完善港口岸線使用審批相關制度。
現行《辦法》規定,批準使用港口岸線的建設項目,應當在取得岸線使用批準文件之日起兩年內開工建設。逾期未開工建設,批準文件失效。為提升管理服務水平,新修訂的《辦法》明確需要延期開工的建設項目,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六十日前報原批準機關審批;延期申請只能申請一次,延期時間不超過兩年。
(三)明確事中事后監管和信用信息管理要求。
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要求加強重點領域信用記錄建設,完善行業信用記錄和從業人員信用檔案。新修訂的《辦法》強化事中事后監管、推進信用體系建設,要求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加強港口岸線使用情況的事中事后監管,并按照規定將有關信用信息納入相關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三、有關要求
各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要認真學習、準確理解《辦法》的主要內容和最新要求,重點做好如下工作:
一是采取多種形式對《辦法》廣泛開展宣貫。指導有關從業單位和項目建設單位準確把握《辦法》在精簡審批程序、減少申報材料、加強信用管理等方面的重要變化,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切實提升管理服務能力和水平。
二是嚴格貫徹落實《辦法》有關要求。加強依法履職和行政能力,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嚴格保護港口岸線資源,對未批先建等行為依法依規嚴肅處理,把《辦法》的各項制度、要求落到實處,推動我國經濟實現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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