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資源部明確!礦山生態修復砂石利用過程中的4種違法和3種違規情形
自然資源部再度明確要求,不得將工程建設項目、礦產資源開發項目、等"包裝"成礦山生態修復項目立項實施。
在自然資源部14日召開的生態保護修復專題新聞發布會上,生態修復司副司長盧麗華介紹,近日出臺的《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嚴守土石料利用政策底線進一步完善礦山生態修復激勵措施的通知》(下稱《通知》)(點擊查看),旨在解決歷史遺留廢棄礦山生態修復項目實施過程中過度采挖、違規銷售土石料等問題,確保礦山生態修復規范有序開展。
我國礦產資源開發時間長、強度大,礦山生態修復歷史欠賬多、資金缺口大。盧麗華介紹,近年來,圍繞構建市場化多元化投入機制,國務院辦公廳出臺了《關于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的意見》,自然資源部相繼印發了《關于探索利用市場化方式推進礦山生態修復的意見》《關于加強國土空間生態修復項目規范實施和監督管理的通知》等文件,對地方政府組織實施的歷史遺留露天開采類礦山"合理利用廢棄礦山土石料"作出明確規定。在促進資源合理利用、解決礦山生態修復資金不足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盧麗華說,與此同時,一些地方在實施礦山生態修復項目中過度采挖、違規銷售土石料,甚至打著"生態修復"旗號違法采礦,被執法部門查處,引發社會關注。
《通知》圍繞構建完善礦山生態修復激勵與約束并舉制度,聚焦堵漏洞、守底線、增動力、促規范,在嚴守政策底線、完善激勵政策兩方面提出一系列新規定新要求。在嚴守政策底線堵漏洞方面,按照"明底線、設路標、嚴監管、防跑偏"的思路,充分銜接現有政策規定,進一步優化、細化了有關要求。一是強調要嚴格礦山生態修復項目管理邊界;二是細化了土石料合理利用要求;三是優化了礦山生態修復方案編報審查要求;四進一步嚴格規范土石料處置程序。礦山生態修復新產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遺留土石料,應當優先用于本修復工程。
針對近年來個別地方出現的對礦山生態修復項目土石料利用政策把握不準確、修復項目科學性合理性不足、項目立項實施不規范、監督管理不到位等問題,《通知》特別強調,不得將工程建設項目、礦產資源開發項目、煤田(層)滅火排險項目等"包裝"成礦山生態修復項目立項實施;對于需要保留用于開發建設的存量采礦用地,不再設立生態修復項目,按照建設項目立項并依法履行相關審批程序。
土石料如何合理利用是礦山生態修復項目實施中普遍遇到的難題。盧麗華介紹,《通知》強調,堅持科學合理原則,落實"必要合理""影響最小化"要求,嚴格控制新采挖范圍和新產生土石料數量,避免對地形地貌和植被水體等造成新的破壞。對確有必要進行削坡減荷、危巖清理的,須由具有相應地質災害防治資質單位進行嚴格評估論證和工程設計后再實施。
《通知》要求,礦山生態修復項目不單獨編制土石料利用方案,有關內容納入礦山生態修復方案進行專章說明。各地可根據項目投資額度、土石料對外銷售數量等情況,對礦山生態修復方案及其工程設計進行提級審查。
土石料如何合理利用是礦山生態修復項目實施中普遍遇到的難題。圖為某地正在修復中的礦山。攝影/章軻《通知》要求,礦山生態修復新產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遺留土石料,應當優先用于本修復工程。盧麗華介紹,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保障收益全部用于本地區生態修復,
《通知》再次強調,凡涉及剩余土石料對外銷售的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應由縣級政府組織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對外銷售,不得由項目承擔單位、施工單位或個人直接銷售或以贈與、互換等方式擅自處置,銷售所得收益應納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賬戶。
盧麗華介紹,從健全預防機制、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的角度,《通知》明確了礦山生態修復土石料利用過程中的4種主要違法情形和3種主要違規情形。
《通知》明確,按規定履行項目立項程序,采挖土石料或其他礦產資源;經批準的項目實施過程中,超出批準范圍(含平面和高程)采挖土石料;經批準的項目實施過程中,剩余土石料銷售收入由施工方或項目方占有;經批準的項目實施過程中,施工方或項目方將剩余土石料以贈與、互換等方式擅自處置等,將被認定為違法采礦行為。
經批準的項目,雖按照方案及其工程設計施工,并將剩余土石料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處置、銷售收入全額納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賬戶,但土石料銷售數量超出方案及其工程設計規定數量;經批準的項目,剩余土石料銷售收入雖全額納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賬戶,但未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處置;經批準的項目,剩余土石料雖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處置,但銷售收入未全額納入本級政府財政賬戶、未實施"收支兩條線"等,將被認定為違規處置土石料行為。
盧麗華介紹,根據《通知》,在符合相關要求前提下,對擬保留用于開發建設的存量采礦用地,可按程序納入城鎮開發邊界,并優先納入土地儲備庫。各地應用足用好已有政策工具,推動新增和騰退指標合理使用。存量采礦用地復墾修復為林地、濕地,按有關規定和程序變更地類后可認定用于林地、濕地占補平衡,并根據修復面積給予用林定額和濕地指標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