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明確!砂石土礦必須“凈礦”出讓
近日,安徽省自然資源廳印發《關于深化礦產資源管理改革進一步規范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登記的通知》(皖自然資規〔2024〕2號,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要求砂石土類礦產必須“凈礦”出讓采礦權,積極推進其他礦種的“凈礦”出讓。
《通知》要求砂石土類礦產的采礦權不得分立、不允許變更開采礦種,其他礦產采礦權不允許變更或增列砂石土類礦產。
《通知》要求推進礦業權競爭性出讓,嚴格控制協議出讓。主要明確了礦業權出讓電子化交易要求,結合實際細化了允許協議出讓的具體情形。
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過程
2023年5月、7月,自然資源部先后印發《關于進一步完善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登記管理的通知》(自然資規〔2023〕4號)、《關于深化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的意見》(自然資規〔2023〕6號)。考慮到上述2個文件印發間隔時間短,且自然資規〔2023〕4號文規定較為詳細,可執行性、可操作性強,需要省級細化貫徹落實措施的內容相對較少,2023年8月初,我廳明確將2個文件合并起草省級貫徹落實文件。
《通知》起草過程中,我廳積極向自然資源部請示政策,赴江西等省調研,交流探討經驗做法和細化舉措,充分征求基層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社會公眾、行業商協會和礦業權人意見,組織企業代表座談和專家論證,完成了合法性審查和公平競爭審查。共收到修改意見84條(含公眾意見24條),歸并重復和相近意見后共17條,采納及部分采納12條、不予采納5條。不予采納的意見主要為:1.部分企業關于協議出讓的建議不符合自然資規〔2023〕6號文規定;2.部分基層單位關于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全部由省廳負責的建議,經研究與工作實際不相適應;3.少數基層單位關于片麻巖、石灰巖等部分非金屬礦種出讓登記管理權限調整至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意見,根據座談、調研等了解,與多數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礦業權人意見不一致。
二、主要內容
《通知》共8個部分30條。
(一)調整礦業權出讓登記權限。將釩、鈦等礦種出讓登記權限由市局調整至省廳;將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礦業權出讓登記權限調整至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讓登記。
(二)推進礦業權競爭性出讓,嚴格控制協議出讓。主要明確了礦業權出讓電子化交易要求,結合實際細化了允許協議出讓的具體情形。
(三)積極推進“凈礦”出讓。要求砂石土類礦產必須“凈礦”出讓采礦權,積極推進其他礦種的“凈礦”出讓。明確了“凈礦”出讓應當具備的:符合規劃和產業政策,權屬無爭議,已商有關部門明確用地、環保、水保相關要求等6項基本條件。
(四)細化完善礦業權登記管理。細化明確了探礦權登記期限及縮減面積、勘查實施方案監管、探礦權轉采礦權規定、開發利用方案編審、采礦權抵押備案等有關要求。
(五)改革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強調執行礦產資源儲量標準規范,細化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管理。
(六)規范財政出資地質勘查工作管理。明確財政出資勘查項目不設置探礦權,嚴格按照綠色勘查要求實施。
(七)做好政策性關閉礦山采礦許可證注銷工作。延續了《安徽省自然資源廳關于貫徹落實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的實施意見》(皖自然資規〔2020〕5號)文相應政策規定,同時結合《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辦法》(財綜〔2023〕10號)文規定調整了礦業權出讓收益退庫內容表述。
(八)保障措施。明確了礦業權出讓登記管理權限調整項目資料移交等保障要求,規定文件有效期至2028年7月26日,《安徽省國土資源廳關于采礦權抵押備案有關事項的補充公告》(皖國土資公告〔2018〕6號)、《安徽省自然資源廳關于貫徹落實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的實施意見》(皖自然資規〔2020〕5號)同時廢止。
三、特色亮點
一是減少發文數量、減輕基層負擔。將自然資規〔2023〕4號、自然資規〔2023〕6號合并貫徹落實,并結合2023年12月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的《礦產資源法(修訂草案)》、2023年11月自然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做好采礦權抵押備案服務的通知》《關于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等最新政策規定,規范了礦產資源勘查實施方案審查、采礦權抵押備案服務、已設采礦權界外井巷工程處置等內容。減輕基層負擔的同時,增加基層礦政管理人員、礦業權人通過一個文件掌握礦產資源管理改革、礦業權出讓登記審批管理主要內容的便利度。
二是進一步優化省、市、縣出讓登記權限。省廳負責33種礦產礦業權登記,市級負責除部、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讓登記礦產以外其他礦產的礦業權出讓登記,其中普通建筑用砂石土類礦產礦業權,可依據當地實際情況經市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委托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讓登記。提升基層礦業權出讓登記規范化水平,避免部分非金屬礦種市、縣出讓登記管理權限劃分爭議。
三是明確已設礦業權周邊資源協議出讓政策規定。就基層單位、社會公眾(礦業權人)均反映較多的已設采礦權周邊協議出讓,“周邊”范圍合理性問題,結合專家論證、其他省做法及我省實際,增加了“不宜單獨設置礦業權”的前提,且規定“煤礦申請面積不得超過已設采礦權面積的四分之一,非煤礦山申請面積不得超過四分之一基本區塊”。對屬同一主體相鄰礦業權之間距離300米左右的夾縫區域,明確夾縫距離最多不得超過400米。用好用活國家鼓勵措施的同時,增加政策落地的可執行性、可操作性,并最大限度減少自由裁量空間。
四是積極對標學習滬蘇浙。在綜合勘查和綜合評價、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審查、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等方面對標滬蘇浙,學習借鑒江蘇、浙江省廳相應規范性文件具體做法。
“文章轉自:砂石骨料網”